根据检索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条文,可以直接确认以下内容:
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(现行法第一百零九条):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可以裁定先予执行:㈠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养费、抚恤金、医疗费用的;㈡追索劳动报酬的;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。
先予执行的裁定条件(现行法第一百一十条):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,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;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。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,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,驳回申请。申请人败诉的,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。
救济程序(现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):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条文沿革说明: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,对应条文为第一百零六条、第一百零七条、第一百零八条,内容与现行条文一致,仅因2021年、2023年修正后条文序号顺延调整。两个版本的检索结果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网,内容权威可核实。